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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车撞人致残 监护人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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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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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李某骑车左拐被同向行驶的十岁少年撞十级伤残,故判决被告黄某的监护人赔负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2.99元。 2004年11月19日,原告李某自北向南骑自行车行至商丘市郊区邮政局大门时往左拐,骑至路左侧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告黄某相撞,致使原告李某倒地,左肩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上肢损伤后遗症系十级伤残,李某认为由于左肩受伤,对以后的生活有影响,故要求黄某的监护人对其进行赔偿,遂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1994年7月17日出生,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而且是逆行超车时与原告骑车相撞,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没有伸手示意确保安全,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被告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黄某对原告之损伤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故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