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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非法拘禁人 触犯刑法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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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5:45 打印 字号: | |
助纣为虐,受指使非法拘禁他人为他人解围,没成想把自己送进监狱。2005年5月11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常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27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卫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经理宋某(已判刑)因与江苏省江浦县汤泉镇某酒业经营部经理刁某有经济纠纷,便于2003年1月15日,将刁某骗至卫辉并指使被告人孙某、常某等人在卫辉市酒业有限公司院内轮流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4天。 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常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