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为采矿自制炸药 触犯刑律进监牢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吕某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4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承包本村硅石坑,为开采硅石所需炸药,3月被告吕某在其家中用硝酸铵、尿素、麸皮、柴油,按比例配制炸药,配好后自己作了一次实验没有起炸,就放在其家中。同年10月9日,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吕某家中查获制造的硝酸铵炸药27.5公斤,经许昌市公安局爆炸物品鉴定,该炸药具有爆炸性能,在雷管的作用下能够起爆。2005年4月19日,禹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公共安全专业高级工程师吕华锋等人对吕某制造的炸药进行实验,结果证明自制的成品和半成品炸药具有爆炸功能,在雷管的作用下能够起爆,并附有实验起爆成功照片。 禹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为开采硅石所需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被告人吕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确系生产经营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