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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驾车一路狂奔 一死五伤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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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13:03 打印 字号: | |
备受新闻媒体关注的商丘少年杨某故意伤害案于近日审结。5月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某,监护人杨某某、朱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5369.10元。   2004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未成年人)在商丘市团结东路东段暴雪网吧门口乘坐张某驾驶的豫NT5029蓝色奥拓出租车准备去商丘市卫校。为逃避出租车费,杨某故意让司机慢行,伺机逃跑。因没机会逃跑,杨某又让司机将出租车返回其原乘车地。在往回行驶的过程中,杨某让司机停车,司机未停。当出租车行至商丘市酒厂路中段时,杨某突然掐住司机张某的脖子,迫其停车,张某挣脱下了车。   张某被逼下车后,杨某趁车未熄火,开车在商丘市区内一路狂奔。逃跑过程中,分别在商丘市幼儿园附近、民主路丁字路口处,将行人张某一、户某、邓某某撞伤。当其驾车继续沿民主路向西行至商丘市中心广场时遭交警拦截,杨某非但不停车,仍驾车继续逃窜。又分别将行人张某二、崔某某撞伤,并将行人张某三(女)当场撞死。经法医鉴定,张某三系汽车撞击导致右侧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崔某某右小腿下段及右足缺失,属重伤;其他四人系轻微伤。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懂驾车技术,在公共场所驾车乱撞不计后果,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监护人及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