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审判委员会组成
|--法官名册
|--工作职责
|--工作流程
|--法院领导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案件快报
|--执行动态
|--报告与统计
诉讼服务 [管]
|--开庭公告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快讯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曝光台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法院文化 [管]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文体生活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
庭审公开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自作聪明虚开发票 国法不容获刑二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11:12:3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6月9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绞尽脑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台前县山河物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明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王明政系台前县山河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山河公司)副经理,2003年12月份,被告单位山河公司在与安阳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汇公司)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王明政许可的情况下向东汇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9417、00元,致使东汇公司抵扣税款67809、00元,并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山河公司下属企业台前县镥镁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镥镁公司)是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必向国家交纳税款。王明政利用这一点,把山河公司和镥镁公司的进出项相互抵销,以此偷逃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政作为被告单位山河公司的业务主管人员,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达105879.54元,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被告单位山河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告人王明政作为山河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