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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上万元 团伙落网入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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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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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禹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抢劫案。被告人李某、屈某、丁某均系登封市人,因抢劫罪,均被禹州市法院判刑。 2004年12月11日晚7点左右,被告人李某、屈某、丁某伙同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提出抢劫出租车,预谋后,在禹州市鸿畅镇三叉路口处以租车去神后为借口骗租连某驾驶的红色昌河出租车行至荒庄路口时,让停车解手,后伙人把连某嘴用胶布粘住,用布条将手脚捆绑扔在车后排座上,后由王某驾车行至神后福华学校附近,乘机将连某扔在路沟里,伙人抢走连某昌河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500元)、波导手机一部、现金800余元。劫后伙人驾驶窜至陕西潼关将手机销赃,伙人挥霍。 200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屈某、丁某伙同张某、王某,由王某驾驶抢来的红色昌河出租车窜至陕西省西安市通往延安的公路上,王某故意驾车碰撞一辆白色奥拓轿车,当该车司机追上后下车质问碰坏其车让陪钱时,李某、屈某、丁某、张某对司机进行殴打,后抢走司机联想手机一部、现金700余元。劫后手机王某带住,赃款伙人挥霍。 2004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屈某、丁某伙同张某、王某驾驶抢来的红色昌河出租车,在陕西省蓝天县城,由于伙人钱已花光,共谋抢劫手机,由李某以买手机为名,其他人在车上配合得手驾车跑,后李某下车去到向阳路恒信通讯部内以买手机为名在挑看手机,将店内余涛的索尼爱立信168型手机抢走,上车逃窜,被害人余涛追上抓住车门不丢,伙人对余涛拳打脚踢一番后驾车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屈某、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