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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以身试法 抢劫学生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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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08:38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4年9月——10月份,被告人梁某某窜至濮阳县白罡乡第二中学附近,多次利用暴力手段殴打该校学生石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并强行索要钱物,三名被害人如若不从就会遭到被告人的毒打。仅两个月被告人梁某某就向三名被害人共要现金110元和10余斤饭票。 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额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项、第17条第2、3款、第23条第1、2款、第52条、第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