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审判委员会组成
|--法官名册
|--工作职责
|--工作流程
|--法院领导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案件快报
|--执行动态
|--报告与统计
诉讼服务 [管]
|--开庭公告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快讯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曝光台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法院文化 [管]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文体生活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
庭审公开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雇凶报复重伤村民 村支书及帮凶获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11:07:4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5月27日,卫辉法院对本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党支部书记梁合田雇凶报复重伤村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合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判其赔偿被害人梁某及其家属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757.69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顺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其赔偿被害人梁某及其家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9406.15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吕辰学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其赔偿被害人梁某及其家属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51.5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人梁合田被捕前系中共党员,原任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党支部书记,2003年,因调整责任田与村民梁某产生矛盾,梁某多次到镇政府告状,被告人得知后恼怒,便将被告人刘顺江叫到其家,让刘找人“教训”被害人梁某,两人商议了具体实施方案,梁合田将自制的蒙面面具及现金1200元交给刘顺江。2003年12月9日,刘将“教训”被害人梁某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吕辰学。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顺江、吕辰学二人携带匕首、铁棍,到被害人梁某家门口时,二人戴上被告人梁合田交给的面具,刘叫开街门,吕辰学进屋,持铁棍对被害人梁某及家人殴打,被害人之女梁××到房上喊救命,吕从屋内挣脱跑到院里,梁某及家人紧追到院里与被告人吕辰学搏斗并将其面具拽下,被告人刘顺江见状,掏出匕首将梁某及其妻赵某腹部捅伤,二人遂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赵某均系腹部外伤致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合田身为党的基层组织干部,不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党群之间的矛盾,而采用雇凶报复伤人的手段,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两人重伤、两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合田在共同犯罪中,起指使、出资、组织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顺江受他人雇用、指使、积极联络人员、提供了作案工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两人重伤、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合田、刘顺江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辰学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卫辉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