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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众人行凶 入狱还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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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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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正在狱中服刑的被告张某赔偿二原告5017.91元。 2001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纠集多人持木棍等凶器,冲入同村居民许某家中,将许某及其两个儿子打伤,三人随后入医院治疗。2003年5月,桐柏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三原告未得知该案正被刑事机关处理,错过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机会。2005年5月,在得知被告已受刑事处分,正在监狱服刑的消息后,许某父子三人另案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正在狱中服刑的被告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目无国法,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对其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已咎由自取地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分别给三原告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三原告的合理请求给予了支持,判决被告张某赔偿三原告共计5017.91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