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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服刑期间脱逃 再获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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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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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罪犯赵建华在宁陵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脱逃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赵建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建华在看守所服刑期间,2004年8月17日上午,看守所管教人员将被告人及其他服刑人员提出监管区,到看守所办公区进行修剪树木、打扫卫生等劳动。11时30分左右,有一管教人员让被告人留下来帮助修理摩托车,被告人赵建华乘管教民警不注意,在12时许翻墙逃出。之后,被告人乘公交汽车外逃时,当日14时30分左右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建华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3月28日止,到2004年8月17日脱逃,尚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零十一天,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建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期间脱逃,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客观方面有逃离看守所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脱逃罪成立,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之前尚未执行的刑罚和犯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