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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行强奸犯罪中止 从轻判决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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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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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李某在对一女青年对实施强奸时自动放弃犯罪,被法院从轻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19岁的被告人李某卢氏县城关镇农民。2004年11月23日夜,李某在卢氏县某迪厅玩耍时遇见家住城关镇东的姜某和女青年段某,三人一起到姜某家中喝酒。期间,李某外出返回时见姜洋某和段某正在姜某家附近撕拉,李某便将段某抱回姜某家中,强行脱下段某的靴子,将段抱到床上,脱段的裤子要和段发生性关系,段反抗,当李某摸段的阴部知段有月经时,将段放开,离开了姜家。次日凌晨,段某向卢氏县公安局报案。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暴力手段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发现受害人有月经之后,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遂依法从轻判决被告人李波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