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潜入学校绑架学生 依照法律被判刑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10:55: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冯培晓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家住登封市卢店镇的冯培晓,初中毕业后,整日无所事事,好吃懒做,总想发笔意外之财。2005年1月30日凌晨,冯培晓携带透明胶带、起子、板子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本镇某寄宿学校,扳弯楼道窗户钢筋进入学生宿舍楼,将102宿舍内正在熟睡的7岁学生谷某抱走。之后,他在宿舍楼一楼厕所内,用透明胶带封住谷某的嘴,蒙住双眼,捆住双手,将其劫持到卢东村自己家中。在问出了谷某的家庭电话后,冯培晓当即用IC卡给谷某的父亲打恐吓电话,索要现金10万元,并几次变化打电话和交钱地点。当日下午15时许,当冯培晓在登封市人民医院公用电话亭处准备接赎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登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培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儿童作为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