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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滩地两村庄械斗 酿惨剧被判入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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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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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原阳县郭庄乡宋庄村、潘庄村因黄河滩地界纠纷发生群体械斗,致一死一残。日前,该案主犯闫叶润被原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地处黄河滩区的宋庄村、潘庄村因滩地边界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积怨较深。2000年11月11日,时任宋庄村村委会计兼第一村民组组长的闫叶润召集该组村民到黄河滩地分地。正当他们丈量土地时,有人报讯:“潘庄村正通知人往滩里来”,闫叶润听后即率人返回。在途中遇上正赶往黄河滩的宋庄村村民,他们边走边骂,闫叶润等人没敢还口。回到村里,众人越想越气,群情激愤,他们迅速形成共识,要与潘庄村拼个你死我活。闫叶润认为自己身为一组之长应当“身先士卒”,便立即吩咐群众回家换衣服后到麦场里集合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红樱枪分发给群众。于是,60余名村民手持红缨枪冲向黄河滩,行至小堤北约200米处,与迎面而来的潘庄村村民潘广峰、潘战文等撞个正着,宋庄村村民呐喊着一拥而上,将潘广峰戳翻在地,气绝身亡。潘战文等人见势不妙,迅疾逃跑,宋庄村民紧追潘战文将其捅翻后返回宋庄村。经原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潘广峰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加害所致外伤性失血休克而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潘战文右肾部扎成贯通伤,住院63天,右肾被摘除,已构成重伤,达到六级伤残。 回到家中的闫叶润感到事态严重,遂逃往山西打工。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4年11月,闫叶润被我公安干警从山西抓获。被捕后的闫叶润懊悔万分,悔不该因一时气愤而行凶杀人,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示悔改。 原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叶润组织本村群众与临村群众持械斗殴,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闫叶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全部犯罪后果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