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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矛盾心怀怨恨 四次纵火报复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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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49:32 打印 字号: | |
6月2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纵火案,判决罪犯孙占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孙占春与本村支书黄自发素有矛盾,即萌生用放火方法报复黄自发的念头。2004年8月17日晚上,孙占春经过事先准备,在市区东关菜市场李双占的住室内,将准备好的棉花、柴油、鞭炮等物制作成放火装置后,乘出租车到纸坊乡牛王村,将放火装置点燃后投掷在黄自发及其弟黄建发家中,被黄家人发现。同年9月份,孙占春两次分别用柴油浇在黄自发家南院及北院大门上,将大门烧坏,价值930元。同年10月15日夜,孙占春又持放火装置到黄自发家外,将黄自发家后窗玻璃打碎,扔进屋内,被人发现后孙占春逃离现场。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孙占春故意纵火焚毁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