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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抢劫一角钱 被判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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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4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家住禹州市褚河乡某村村民化某,因伙同他人多次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12月10日晚,化某伙同唐某、卢某、冯某预谋后,携带刀、棍等工具去到禹州市海天宾馆涵洞处,抢劫张某价值2975元的宗申摩托车一辆,现金20元。同年12月11日晚,化某又伙同其三人,持同样的作案工具,去到禹州市褚河乡张庄村的公路上,抢劫陈某价值970元的雅奇摩托车一辆,现金100元,皮衣一件。13日晚,化某及其同伙又持刀去到禹州市海天宾馆涵洞处,对路过此处的万某搜身、殴打致其轻伤后,未抢得财物逃窜。14日晚,化某及其同伙再次手持凶器去到禹州市颖川办事处朱坡村火车道附近,抢劫杨某人民币1角钱,后杨某报案,化某团伙被禹州市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化某伙同他人利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