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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权利也受保护 拐卖“叫花子”照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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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45:51 打印 字号: | |
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乡大马庄村的王某自以为讨饭的无人管无人问,便与他人合伙将一对讨饭的母子卖掉。2005年6月23日,王某被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现年48岁,1988年因犯拐卖人口罪、重婚罪被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判刑十一年,经两次减刑,于1996年释放。1999年秋,陕西省的李某、代某(二人已判刑)将陕西省丹凤县棣花镇的痴呆女乞丐张某及其6岁的儿子二人骗至被告人王某家中,让其找家出卖。王某因前科问题虽有所顾忌,但脑子里又冒出了这名妇女既是“花子”(讨饭的)又是“瓜子”(傻瓜),小孩年幼,且为外地人,不可能有人找,不会有人管的想法。于是便积极联系买主。随后与他人合伙将张某母子二人以800元的身价卖给镇平县张林乡李慎动村村民李某。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张母子二人是被拐骗的妇女、儿童,而积极联系他人找家出卖,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系共同犯罪;虽被告人王某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所起的作用轻微,系从犯,有减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王某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在该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