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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钱引发争吵 致伤人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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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36:21 打印 字号: | |
7月5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罪犯李俊峰因怀疑被害人使用的是假币而引发争吵继而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8日下午,李俊峰的父亲李某卖给本村史某10斤鸡旦,收取史某现金26元,后李俊峰发现并认为一张10元钱是假币,即询问“假币”来源,李俊峰的父母为收取假币在家争吵,李俊峰得知该假币是史某给付的,就到本村李某某家,找到史天福后将其拉到大门口拽住右胳臂摔倒地上,致史天福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史天福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汝州市法院审理认为,李俊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