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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肇事逃逸 致人亡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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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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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肇事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4年12月7日15时,杨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西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纺织大世界门口0030号路灯杆处时,与步行由南向北横过西站路的王某相撞。事故发生后,杨某置伤者王某生死而不顾,弃车逃逸。伤者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二大队做出事故认定,杨某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王某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严惩。但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已对王某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故对杨某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