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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外逃 精神崩溃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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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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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5日,卫辉法院对投案自首的被告王秋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秋海有期徒刑八年。 王秋海于2000年在当地强奸一幼女后,为逃避刑事责任,一直在外逃避,但是在外的日子并没有让王秋海有任何轻松感,几年来,他的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他一见到警车就不由自主地想跑,一见到警察就心里哆嗦,头上冒汗。几年来,他居无定所,四处流浪,寝食难安,而且总怀疑有人在背后盯着他,就是在外地揽一点杂活也干得不踏实,常常是没结工钱就仓皇逃走。在2005年3月,忍受不住精神折磨的王秋海终于走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0年秋天,王秋海酒后在太公泉镇某学校处闲逛,当看到学生赵某放学回家时,就尾随其后,在田间小路一僻静处,王秋海将学生赵某拖至玉米地深处,多次强迫该女嗍其生殖器后,对该生施行强奸,随后,王秋海出逃,一直到今年3月。 卫辉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被告王秋海采用暴力手段,拦路强奸幼女并肆意猥亵,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当以强奸罪论处,但鉴于被告能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卫辉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秋海有期徒刑八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