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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住房公积金炒股 一银行主任获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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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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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工商银行太康县支行营业部副主任王某挪用55万元住房公积金炒股票,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王某是工商银行太康县支行的营业部副主任兼记帐员,已是不惑之年的他,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一份令很多人羡慕的职业,况且收入不菲,生活殷实,然而,看到别人花钱阔气,出手大方,王某心里很不平衡,听说炒股票来钱快,不少人发了财,利益的驱使和对金钱的过份追求,使他渐渐不再安分守己,王某开始试着炒股。尝到了甜头之后,王某想借此大捞一把,可苦于手中没有足够的活便钱,于是靠山吃山的想法使他打起了自己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的主意。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王某利用自己担任营业部副主任兼记帐员的职务便利,将太康县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太康县一高、县科协、交通局、水利局七个单位存入本行的655350元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除了将其中的9万多元以自己和王某某等三人的户名存入本行之外,其余的559520元,王某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方法全部用于自己购买股票使用。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对王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