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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出祸端 失去理智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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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30:46 打印 字号: | |
7月6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馒头引发的重伤案,老板因此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成某系济源市承留乡南勋村村民,2004年其承包了该市轵城镇石板村的砖厂。黄某是该砖厂的一名工人。2004年12月17日下午5点左右,砖厂开饭期间黄某在厨房里拿了一个油炸馒头给了同厂一名工人的孩子,被老板成某发现,对此成某非常不满。二人由此发生了争吵,进而撕打起来,在撕打中成某用脚朝黄某的肚子上狠狠踢了一下,导致黄某小肠断裂。后经鉴定,黄某的损伤已经构成重伤。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成某同黄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成某赔偿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给黄某造成的各种积极损失3万元。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了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