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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持刀伤人 被判抢劫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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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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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一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经国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3月2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吴经国伙同“黑子”(在逃)携带钢筋钳在洛阳市天津路南方证券北边金景网吧门口盗窃自行车时被范林川发现,逃跑时被告人吴经国用刀捅伤范林川的右腿(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在逃跑途中持折叠刀威胁追捕群众,后被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吴经国的亲属赔偿受害人范林川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经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在逃时使用凶器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