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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黑社会而敲诈 三人获刑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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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29:12 打印 字号: | |
为了发笔横财,三农民竟然以黑社会组织的名义,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结果均被判刑。7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董四新、杨世得与陈强有期徒刑七年、四年和三年。 被告人董四新、杨世得均系河南省叶县农民。2004年初,二人结识了另一名被告人、家住舞钢市的农民陈强后,便密谋“干点大事”弄点钱花。经过一系列准备,三人决定从有钱之人身上下手。2004年10月14日,他们按照事先“计划”专程来到登封,借用他人手机,以黑社会的名义,多次打电话向登封市一家私营煤矿矿长刘某进行威胁,勒索到现金20000元。半月后,三人又以相同的方法,再次勒索刘某现金14000元。11月5日,当他们第三次在登封市人民医院向刘某敲诈现金10000元后,刘某报警,三人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四新、杨世得、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四新以黑社会组织名义多次打电话相威胁,并亲临现场三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世得原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世得、陈强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被告人董四新完成了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目的,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