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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出售假货 贪心商人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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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27:49 打印 字号: | |
2005年6月6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 以销售摩托车配件为业的商人姚某,为了能降低销售成本,获取较高的销售利润,从2004年2月开始从江苏无锡“安尔达”活塞环厂安某处,陆续购进大量印有“大阳”标记的摩托车活塞环,而后又在洛阳印制了大量的“大阳”牌摩托车配件的商标标志,在自己家中将活塞环装进印有“大阳”商标标志的包装盒内,带上伪造的销售业务证明,自称是“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合肥、西安、南阳、武汉、无锡等地的摩托车配件市场销售假冒的“大阳”牌摩托车零配件,并签订供销合同。截止2004年10月,姚某共销售假冒的“大阳牌”摩托车零配件1373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销售产品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