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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炸弹诈叔钱财 美梦破灭入狱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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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1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实施爆炸行为、敲诈勒索财物的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以爆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系南召县石门乡人,2003年以来与其堂叔胡甲等同村数人在南阳市做水产生意。2004年8月份,因见其堂叔胡甲水产生意兴隆,自己生意萧条,便疑其堂叔高价收购泥鳅、黄鳝等水产断其财路,心生怨气,遂产生用炸药吓唬胡甲并敲诈钱财的想法。胡某某于是找来在南阳卖菜的同村朋友杨某某,二人预谋后从卧龙区谢庄乡一个石料场偷来雷管、导火线及炸药,自制一个炸药包,并书写一封限定胡甲于8月9日下午4月点前汇入襄樊一邮政储蓄账户2万元,否则炸其全家,儿女性命难保的恐吓信。2004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胡、杨二人带上炸药包、恐吓信骑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小庄93号胡甲住处,将敲诈信塞进大门里边,将炸药包放在院门西侧墙根处,引燃炸药,一声巨响,把院墙炸开了一个50公分的大洞,爆炸致使在胡甲家居住的八十多岁的老人杨某受轻微伤,胡甲及其周围5家邻居房屋的玻璃、家用电器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损失4400余元。敲诈未成的胡、杨二人又先后于8月10日、12日用手机向胡甲发送短信威胁汇款。然而法网恢恢,诈财未成的胡、杨二人于2004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二人故意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又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二人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