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一起为泄私愤剪断大楼消防报警控制线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孙秋顺犯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孙秋顺因泄私愤分别于2005年2月6日15时和2月7日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中亚大饭店工地的1、2、3层楼用自带的尖嘴钳剪断消防报警控制线。2月7日上午正在作案时被巡查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被告人孙秋顺剪断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9727.1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秋顺为泄私愤,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庭审中被告人孙秋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