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昔初任领导敬业清廉 今大权在握受贿获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10:12:15 打印 字号: | |
2005年6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党总支部书记洪花粉,因贪占敛钱,不保晚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受贿的3万余元其案发后全部退还。 现年50岁的洪花粉,中专文化程度,1972年8月到内乡县人民医院工作,时年年仅22岁的她不仅年轻漂亮,更重要的是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其多篇学术论文被专业刊物采用。深得领导和同志们的厚爱。1998年6月,业务精通、“口碑”又好的她经全院近千名医务人员一致推荐,组织考核,当上了院长。44岁,是人生的“辉煌”阶段,她不负众望,决心好好当个“领头羊”。内强素质扬正气,逼医务人员上“书山”攻难关;外树形象跑项目,医德医风得到改变,全院无论从基础设备上,还是从综合素质上都较前大幅度改善和提高。第三年初,该院就被上级命名为“二级甲等医院”。那时的洪花粉,同志们用8个“不”字高度评价:“不吃、不喝、不贪、不占”,同志们至今既没忘记她跑项目时“啃块方便面,喝自带的凉开水”,更没忘记医院的效益愈日剧增,同志们的福利一年一个新台阶和上级给予她的“先进医务工作者”等多项荣誉,甚至她被刑拘时,同志们都不愿相信这是事实。但洪花粉自2002年5月任院长兼党总支书记后,却与此前敬业清廉相比判若两人。她先后18次收受药商王某、赵某、曹某等“心意”30500元,其中最多的一次6000元,最少的一次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洪花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洪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