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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吃饭盗人钱财 锒铛入狱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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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10:06 打印 字号: | |
2005年6月29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袁红军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5年3月1日上午8使许,被告人袁红军和女友赵艳红乘出租车到洛阳市安徽路雅香楼面点王饭店吃饭,赵艳红进入店内即出来坐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内,袁红军将在店内吃饭的被害人姚卫鹏放在凳子上的棕色皮包盗走,被害人姚卫鹏发现皮包被盗后一边大声呼喊包丢了,一边往门外追赶找寻,被告人袁红军发现被害人追赶,就把皮包扔在饭店的收银台处,逃出饭店坐上赵艳红乘坐的出租车,正准备逃跑时,饭店保安刘志伟将出租车拦住,与被害人姚卫鹏及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刑警一中队教导员乔敦三人一起将被告人袁红军当场抓获。包内有现金16300元,美金71元,棕色万里马牌皮包价值630元、钱包价值144元及中国银行银联卡、商业银行银联卡各一张等共价值人民币1764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退回退还失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如今,很多人到饭店用餐时习惯将自己的皮包放在凳子上,这件事虽小但却给小偷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告戒广大群众在公共场合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小偷提供作案的机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