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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帮亲戚又获息 得不偿失判刑后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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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00:09 打印 字号: | |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发人深思的警世名言再次在原长垣县皮鞋厂会计张某身上得到了印证。近日,既帮亲戚又使利息的张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长垣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年47岁的张某,原系长垣县皮鞋厂会计,为帮其妹夫麻某经营水泥厂生意,又能使自己有一些额外的收入,张某利用自己担任皮鞋厂会计之便,于2004年4月下旬,挪用其经管的现金54500元,约定以月息0.01元的利率借给麻某经营水泥厂生意。案发后,张某归还涉案款,并退赔利息4590元。 长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