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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索手机为借口 勒索钱财而绑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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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0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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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被告人杜当权帮别人索手机为借口,勒索他人钱财而绑架他人,判处被告杜当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因张俊辉怀疑自己的手机张川川偷走,网上通知被告人杜当权向张川川索要。200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伙同李红星、小三在涧西区牡丹路蓝梦网吧将受害人张川川叫出摁进出租车,拉到本市龙鳞路南山田地索要手机并进行殴打,后将受害人拉到联盟路唐村张的租房处,找到张川川的女朋友刘玉辉索要人民币4000元,并威胁刘玉辉,如果不管,以后就别想见到张川川。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杜当权等人与刘玉辉联系不上,逼张川川向其家里打电话,被告人杜当权等人电话中向张川川的家人索要4000元并告知将送往的地点,张的母亲到工农派出所报案,晚11时许,杜当权在南昌路招商中心门前取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当权伙同他人,以帮别人索手机为借口,勒索他人钱财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关于被告杜当权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当权的行为只是去帮别人索要手机,其行为属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为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不应以绑架罪论处的意见,经查认为,既便张俊辉的手机在受害人张川川手中,被告人杜当权等索要钱财4000元也明显超出了手机的价值,其行为亦应按绑架罪处罚。遂判处被告杜当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