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指使他人作伪证 妨害作证获徒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09:54:54 打印 字号: | |
外甥廖某涉嫌抢劫被司法机关审查,姑父周某为了达到让司法机关减轻对廖某刑事处罚的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周某将自己也送到了监狱。 2004年8月,唐河县祁仪乡农民周某的外甥廖某涉嫌抢劫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为了达到让司法机关减轻对廖某刑事处罚的目的,于2004年9月的一天找到乡计生办微机员,将廖某在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由1985年11月1日改为1986年1l月1日,并让其开具了一份廖某出生于1986年11月的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周某拿该表到乡政府加盖了该乡计生办的公章后,将该表交给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意图证明廖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廖某抢劫一案正常诉讼的进行。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达到为被告人廖某减轻处罚的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意图包庇犯罪,其行为己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入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处罚。7月25日,周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