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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后驾车交通肇事 致人死亡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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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09:54:06 打印 字号: | |
2005年6月30日,临颍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涛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赵某父母经济损失十万两千余元。 2004年10月4日21时左右,被告人蔡涛与朋友赵某一起饮酒,酒后赵某让蔡涛帮忙驾车外出办事,蔡涛明知自己饮酒过量,不顾单位的车辆管理规定,擅自将单位一辆封存的三星吉普车开出为朋友办事。当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临颍境内828KM 500M处时,酒醉状态下的蔡涛为躲避对向行驶的半挂货车,把自己的车驶向对方车道,造成乘车人赵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临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涛酒后驾车驶入对方车道致一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超越职权,违反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其行为属非职务行为,因此被告人单位对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酒后驾车致他人死亡,应承担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残废补偿费7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酒后驾车,其行为是不允许的,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又自愿乘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害人承担30%的责任。庭审期间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愿意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抵给受害人的父母。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被害人所带来的危害,有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