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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吸储六百余万 依法被判刑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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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09:47:23 打印 字号: | |
一农民采用自己设计印制的借款契约及凭条,以支付储户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0余万元,7月27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振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今年54岁的陈振林系方城县赵河镇梁营村人。自1994年至2003年元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振林未经国家有关单位批准,自制借款契约和借款凭条,以支付储户高额利息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0余万元,储户涉及方城县赵河、博望两镇的19个村共230余户。被告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除一部分用于自己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及支付储户利息外,其余款被其以高额利息向周边群众放贷,从中牟利。案发后,陈振林已积极偿还了部分储户存款,但现仍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40余万元。 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振林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明显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为诱饵,在社会上以变相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且能积极兑付部分储户存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