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公司利用合同诈骗 董事长被判刑十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09:46:58 打印 字号: | |
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合同诈骗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货款519843.75元,公司原董事长蓝帅英近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 被告人蓝帅英,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原任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4月24日,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向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面粉。2001年4月26日至6月19日,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共向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面粉960吨。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收到面粉后全部运到苏州海鸥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深加工,加工的成品谷朊粉140吨和淀粉360吨被蓝帅英处理后,挪作它用,并未用于归还欠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货款。后经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多次追要,被告蓝帅英于2002年11月11日却将店铺转让,关闭手机,携款逃匿,致使519843.75元欠款无法追回。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帅英身为广州隆丰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合同履行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取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货物后,携款逃匿,未能支付全部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