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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杀手”杀儿童 杀人未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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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09:45:07 打印 字号: | |
受金钱利益驱动,同意收他人3000元钱将一儿童杀掉的被告人李有,7月24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等罪名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25岁的李有是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某村人。2003年7月的一天,与李有同村的樊安(已判刑)因对本村村民王军和樊安前妻张云结婚而心中不满,樊安找到李有,承诺李有将王军的11岁儿子王山杀掉,便给李有3000元酬金,李有欣然同意。2003年8月20日在杨集物交会上,李有携带匕首找到王山,一手拽着王山的衣领说:“你是想死不,我杀死你”。另一只手向腰间摸匕首。因匕首掉在地上而未摸到,匕首被一村民捡起,王山的大伯王三上前质问李有,李有从地上摸起一块砖头对王三说:“你过来,我砸死你”。这时,杨集街村民陈中拿一张镰刀厉声对李有说:“你不丢手,我使镰刀砍死你”。李有才罢手。

经审理还查明,2003年9月15日早上7点多,李有认为看庙的人有 钱,便骑自行车到杨集乡羊驼山三官庙 ,李有手持菜刀将看庙人张四进行威胁 ,并将7.5元钱和手表一块摘下抢走;2003年9月23日晚,李有在杨集派出所接受传唤,凌晨4点左右,李有趁看守干警熟睡之机逃跑时,将室内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2003年8月至9月,李有还盗窃杨集面粉厂内长虹21?疾实缫惶ê脱罴?缯??桓刹颗祷?桥剖只?徊俊

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有受金钱利益驱动,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匕首)行凶杀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杀人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有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有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总合刑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他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