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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吞油款 被判徙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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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09:43: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孟津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油款的案件,被告人李治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治敏原任孟津县石油公司加油站保管员兼发油员,2001年11月份和2002年6月份二个月,李在孟津县石油公司加油站值班销售O#柴油时,将5982.65升O#柴油未向用户开具发票,也未向公司上报入帐,把收取的油款14784.09元据为已有。案发后李治敏退出赃款,并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治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开发票,不上报的手段,侵吞公款14784.0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到检察院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法作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