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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不改 依法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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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09:38:57 打印 字号: | |
一年仅42岁的被告人,先后四次因盗窃罪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但其刑满后仍不思悔改,8月29日,被告人张庆又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2岁的被告人张庆是方城县杨集乡某村人。1985年因盗窃罪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89年因盗窃罪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9月因盗窃罪被南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6月因盗窃罪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2005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庆将本村刘某、苏某等四家的烟炕的炉齿盗走,后又将本村曹某家烟炕的炉齿盗走。2005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张庆又到本村刘某家的吊丝窑上盗走炉齿5根,吊梁2根。所盗炉齿和吊梁经评估价值1233元。 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庆因犯盗窃多次被判刑,且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