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居住在虞城县稍岗乡、皆年愈六旬的三被告人王央、王二乐、王万得不顾羞耻,不保晚节。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央、王二乐、王万得有期徒刑5年、2年、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0元、1000元。
在2002年秋至2003年初期间,被告人王央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卖淫女秦某(已被收容教育6个月)卖淫,并多次指使被告人王二乐、伙同他人为秦某介绍嫖客,使其卖淫行为得以实现;被告人王二乐得到被告人王央的授意,先后两次给卖淫女秦某介绍嫖客8人次,每人次付嫖资5至20元不等;2002年11月份,被告人王万得带卖淫女秦某到一嫖客金某家中卖淫,得赃款10元。2003年元月1日晚,据群众举报,秦某在被告人王央家中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央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且多次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从中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告人王二乐经被告人王央介绍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又给卖淫女介绍嫖客2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万得经被告人王央介绍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又给卖淫女介绍嫖客1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