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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谎言骗钱财 法律不容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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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36: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邵长发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62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200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邵长发与被害人赵某在去山东省出差途中相识,后二人经常电话联系,见面交谈。被告人邵长发自称永城市公安局局长、郑州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是其亲友,有能力给赵及其妹妹调动工作,被告人邵长发将盖有“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伪造的一份“通知”、二份“收据”交给赵某,让其妹妹于2004年9月20日到“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资科报到,致使被害人赵某先后多次以不等数额的人民币共计28000元交给被告人邵长发。

2004年9月至10月期间,赵某将本单位梅某因计划生育超生罚款之事告知被告人邵长发,邵长发以认识市长为名,称对计划生育超生的,能减半罚款,骗取梅某人民币8000元。

2004年10月份,被告人邵长发以销售医药为名,让赵某从张某医药门市部拉“鲁南新康”和“人血白蛋白”6箱,送往山东省沂源县,骗取赵某付给张某药款人民币4000元,剩余药品折款4000余元。

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入狱。被告人邵长发自称在新城派出所、市政法委工作, 法院、检察院有熟人等言词,能让被告人陈某提前出狱,先后三次以不等数额骗取陈某之兄人民币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长发以非法占有公民合法财物的目的,以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以能给他人调动工作、减免计划生育超生罚款、能使他人提前出狱、销售药品为名等欺骗方法,在较短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大肆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致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打击,财产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