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借钱给人怕不还 抢回借款获徒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6:33:09 打印 字号: | |
9月22日,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志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自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3、4月份,被告人杨志卫的同学杨雪娇向其借钱,因被告人杨志卫及其堂兄杨广民(另案处理)怕杨雪娇借钱不还,二人即预谋将钱借给杨雪娇后再抢回来。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志卫和杨广民纠集被告人张自占去到舞阳县城。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志卫先约杨雪娇去到舞泉镇南京路南端把1000元现金借给她,待二人又去附近一条东西路上时,被告人张自占和杨广民随后合骑一摩托车赶到。被告人张自占上前假意抢劫杨志卫,杨广民上前用手卡住杨雪娇的脖子,并将杨按倒,抢走其现金1000元及价值812.86元的波导牌G118型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卫、张自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志卫、张自占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自占在抢劫犯罪中虽然没有参与预谋,但在知道抢劫时积极参与,并提供了作案时使用的头盔、衣服,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抢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