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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未果实施绑架 法盲债主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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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32:13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乃天惊地义,索要欠款也是理所当然,但,当别人欠你的钱拒不偿还时,请你切记要依法追要,绝不可采取绑架、拘禁等非法方式索要欠款,否则,就不单是债权实现与否的问题了,这样你就可能触犯了刑律,从而使你锒铛入狱。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索债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作为债主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帮助索债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马某系河南省淮阳县豆门乡人。马某和睢宁县睢城镇的刘某有业务往来,至案发时,刘某共欠马某货款7万余元,马某多次索要未果。2005年1月9日下午2时,马某伙同另外二人(在逃)从河南沈丘县租用一辆桑塔纳轿车赶到刘某家中,向刘某索要欠款,因刘某不在家便随即离开。3个小时后,马某等人再次来到刘某家并欲对刘某实施绑架,但刘某仍未回家。晚7时40分,马某决定绑架刘某12岁的儿子刘某某。3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将刘某的母亲和妻子嘴巴捂住、手脚捆绑,将刘某某劫持到轿车内返回河南。次日凌晨,马某等人将刘某某带到河南沈丘县北效乡另一被告人焦某家中,由焦某负责看管。马某打电话给刘某,以其儿子刘某某的安全相威胁,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当夜,马某又和其妻曾某一起将刘某某转移到曾某的娘家,并由焦某继续看管。1月11日下午,当马某得知刘某已在其指定的银行卡上存入12万元人民币后,和妻子曾某一同前往银行取款,被守候在此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后刘某某被成功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索要债务而绑架他人,又以人质安全相要挟,提出明显高于债务部分的非法要求,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焦某受马某指使为索要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