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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应灯”救弱女 强奸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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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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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5月2日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蔡红酒后在舞阳县人民医院东大门处发现在此等人的女青年王某,即上前与其搭讪,后又产生与该女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将该女揽到医院对面一东西胡同内,强行摸其乳房及阴部,因该女不从并呼救,附近的感应灯亮了,被告人蔡红心中害怕,放走了王某,犯罪中止。 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红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蔡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红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