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家庭,毁在邪念的瞬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6:30:56 打印 字号: | |
2004年12月30日和2005年9月19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以放火罪判处丈夫林发生有期徒刑3年、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妻子田晓兰有期徒刑4年。从此,他们的三个幼子便失去了父母的关爱,不得不被其亲属分散领去抚养,本来一家5口还算温暖幸福的家却因一些琐事毁在其邪念的一瞬间。 家庭琐事 引发冲突 197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营廓镇陈庄村的农民林发生,尽管是与共和国同一天生日,但却没有因此给他带来好的运气。由于他在家中最小,父母从小娇惯他,哥哥、姐姐也都疼爱他,遇事让他三分,漫漫形成了蛮横无理、唯我独尊的怪僻性格。一天学校没进,一字不识,在这样的家庭生活环境中渐渐长大成人,也造成了他不健康的心理障碍。为以后发生的悲剧埋下了祸根。 转眼几年间,林发生的哥、姐先后结婚成家。哥哥林发展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和一对双胞胎儿子。由于林发展从小生性勤快,脑瓜子活,有眼色,肯吃苦,能干活,深受父母的喜欢,因此父亲林峰一直带着他干铁艺生意,自然手里也就不缺钱花,全家人的吃饭、穿衣样样齐全,生活费用、各类开支一点也不用发愁,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姐姐林丽、林娜先后嫁到不远的邻村,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父母也经常到俩女儿家小住,关系非常和睦。 1988年农历正月初二,林发生经介绍与同镇李双阁村的田晓兰结为夫妻。婚后不久,特别是同年农历8月份第一个孩子不幸夭折后,原来家庭的和睦气氛便渐渐消失了。常言道:儿子都是父母的连心肉。没结婚时,父母对儿子的过错可以谅解和容忍,但结婚后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要求就高了,对其过错也就认真起来了,当地习俗认为,孩子一结婚就算是大人了,再对父母有言差语错的地方,就视为不忠不孝、不伦不类了。这对从小养成特殊性格的林发生来说,很难接受这突然间的改变,再加上妻子田晓兰的特殊身份,与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也格格不入,逐渐形成了隔阂。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越积越多,怨恨越积越大,久而久之,家庭纠纷大有一触即发之势。随后,林发生、田晓兰也被父母分开另过。 婚后,林发生、田晓兰先后生育女儿林荫、儿子林勇、林强。由于3个孩子的先后到来,给这个建立不长的家庭带来的各种困难是可想而知。夫妻俩为照看孩子,企求能添个帮手;为能让孩子吃饱穿暖,更想能在经济、物质上得到点帮助。 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林发生因怀疑父亲林峰又给哥钱,便要求林峰也给自己钱,林峰说那是你哥干生意应分得的钱,你没有干活怎能给你钱,哪有不干活就能分钱的道理?如果这样,还有谁去干活,不如等着分钱好了!一句话激起林发生的恼怒,二话没说,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就朝林峰打去,幸好被旁边群众拉开才躲过这一劫。 2003年9月3日,田晓兰刚生过林强不久,看到婆婆赵氏给林发展家看孩子,而自己的孩子比他们的孩子还小、更需要照看。在此之前曾求她多次都不给看,都是你的孙子,为什么不能同样的对待?从此婆媳间的“心理战”就这样开始了。 发泄私愤 哥家放火 随着时间的推移,林发生、田晓兰夫妇与父母、公婆、哥嫂间的矛盾逐步升级,由刚开始的生闷气、到一般性地抬杠磨牙,由三言两语的争吵、到脸红脖子粗的漫骂,由相互间的拳脚相见到群攻殴打致伤,简直到了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地步。 2003年11月6日早起,林发生手拿砖头、田晓兰手拿抓钩,以没有帮助其将第三胎小孩躲出去、逃避计划生育罚款为由来到林峰、赵氏家中,张口就骂:“敬酒不吃吃罚酒”等恶言秽语,林峰、赵氏见势不妙骂了几句就跑了。林发生、田晓兰回头就追打哥家的孩子出气,于是就与去抱孩子的嫂子李贵香撕打起来,并将其打伤。受伤后的李贵香感到吃了亏,遂到其娘家找人为自己出气。当日下午4时许,林发展、李贵香带领十余个人来到林发生家,不由分说就对林发生、田晓兰拳打脚踢,用棍棒大打出手,以致于田晓兰左眼和腿部被打伤,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在群众的劝解下才离去。田晓兰被3名群众用三轮车送到村里诊所包扎,后转入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于第二天下午拿了一些消炎药、注射液体回家打吊针。此时,林发生、田晓兰深感万分恼怒和痛苦,情绪极不稳定。林发生还对前来看望的群众说:“如果林发展家不给拿钱治伤,也不出面说和调解,我就把他家的房子放火烧了!”同时,田晓兰也在一旁呼天喊地,责怪林发生没有本事给自己报仇出气。其实,将林发生、田晓兰打过之后,林发展、李贵香一家与林峰、赵氏一起已到林丽家跺藏起来,害怕对其报复。 2003年11月8日晚9时许,林发生为找林发展、李贵香要求赔偿,到其家门口见大门锁着,就从一侧翻墙进去,见家中没有人,遂起了放火烧房报复的邪念。于是又翻墙回家,提着以前为窑场拉土时用剩下的10余斤柴油,再次翻墙进入屋内,将柴油倒在桌子上的一袋棉花上,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林发展的三间砖瓦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烧毁,经评估损失价值达4820元。 网上追逃 山西落网 2003年11月9日凌晨,虞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对现场勘察,走访群众,调查摸排,很快就确定了林发生为作案对象。2001年11月11日签发了刑事拘留手续,并在多方查找、追踪均无下落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了协查林发生的通辑令,网号为:74114259002001110079。 在案发后的几个月里,林发生为逃避公安干警的追逃,先后到安徽省的亳州市、河南省的夏邑县、柘城县等地打工谋生。2004年春节一过,林发生悄悄来到山西省某煤矿打工。同年7月份,由于该煤矿发生事故,无法开工,不得不另寻别处谋生。 2004年7月20日,林发生来到山西太原火车站欲乘火车时,因其行迹可疑,被车站派出所值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审讯,林发生如实交待了放火的犯罪事实,经与网上比对查询,正是虞城县公安局通辑批捕在逃的林发生。 2004年8月13日,林发生被虞城县公安局从山西太原押回。经审讯,林发生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以涉嫌犯放火罪对其宣布了刑事拘留。2004年8月23日,签发了逮捕证,对林发生执行逮捕。 2004年12月3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林发生因家庭琐事与其胞兄林发展发生纠纷,心生怨恨,诱发了报复泄愤的恶念。遂于2003年11月8日晚9时许,乘林发展家中无人之机,携带柴油翻墙进入林发展家中,将柴油倒在堂屋桌子上的棉花上,用火柴点燃后逃走,致使林发展家三间房屋及屋内家俱、生活用品被烧毁,总价值达4820元,并足以危及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判处林发生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林发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不堪重负 投井杀子 林发生因犯放火罪被判刑后,家里只剩田晓兰一人带着3个孩子,其中的困难是可想而知。再加上田晓兰与公婆、哥嫂、婆姐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林发生的入狱而缓解,反而更加激起了田晓兰对他们的怨恨。 此时,林峰、赵氏及林发展、李贵香一家,自从林发生判刑后,就一直离家,长期在女儿林丽家居住,生怕田晓兰来找麻烦。 2005年农历4月30日,林峰、赵氏回家看小麦能否收割时,恰好被田晓兰碰见。田晓兰因丈夫判刑怀恨在心,看到林峰、赵氏就破口大骂,且边骂边拿砖头去砸赵氏,林峰和赵氏见势不妙就跑,一直将其撵了半截村庄才肯罢休。 2005年6月2日下午,林峰、赵氏、李丽及其丈夫用联合收割机帮助林发展家收麦,在将收好的小麦装好车准备走时,田晓兰用三轮车带着3个孩子赶过来说:“这麦是我的,你们不能拉走,这是我的粮食!”说罢就往车前一站,开始大骂起来。直到其他人走了后,她把收好的小麦拉到自己家中。 2005年6月4日上午,田晓兰用三轮车带着3个孩子来到李丽家中,以李丽的丈夫收了她的麦为由大声叫骂:“您看我一个人,欺负我,收我的麦!……”一直骂到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才把她劝走。 2005年6月6日下午,田晓兰再次用三轮车带着3个孩子来到李丽家中要小麦,并边喊边骂:“林发生被判刑了,他爹娘、哥嫂、姐都欺负俺,我一个人拉扯3个小孩,没吃没住的,没有一人问我的事!……” 当日下午4时许,在她带着孩子从林丽家返回的路上,心里越想越生气,陷入了罪恶的邪念:他哥林发展打我,他姐林丽骂我,他娘赵氏也骂我,我的3个孩子他们没一个人问,没人管,也没啥吃,我也不想活了;可我死了,我的孩子也活不下去了,因为没人管他们。与其让他们活着受罪,还不如跟我一起死,免得让他们一点点受死。 想到这里,正好看到路边的机井,心中的邪念变成了罪恶的行动:先后将女儿林荫、小儿林强扔进机井内,正当准备将大儿林勇往井里扔时,被该镇大陈村的一名陈姓群众从其手中将孩子夺过来,林荫、林强也被随即赶来的该镇派出所干警和群众,经过精心组织,及时抢救打捞出来,才幸免于难。 公开审判 罪有应得 案发当晚,田晓兰被带进该镇派出所,接受审查。 2005年6月12日,田晓兰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6月24日,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田晓兰被依法逮捕。 2005年9月1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田晓兰法制观念淡薄,采取非法手段剥夺其子女生命的行为,侵犯了其子女享有的生命权利,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田晓兰作案时主观恶意较小,且系犯罪未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条规定,判处田晓兰有其徒刑4年。 发人深省 重在普法 法律惩治了邪恶,打击了犯罪。林发生、田晓兰先后被判 入狱服刑,去了应该去的地方,是罪有应得。他们的家庭也因此已不复存在。可他们的3个还不暗世事的幼子又该怎么办?又有谁能担负起父母的养育之责、教育他们健康成长呢?回想起本案的形成过程,怎能不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一)教育子女应从小抓起。从林发生、田晓兰犯罪起因可以看出,二人从小都是娇生惯养,在特殊的家庭中长大的。而田晓兰又是娘家5个哥哥之后的唯一女孩,自然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哥哥的爱护对象。这起案件的发生,对那些溺爱子女的父母应该说是一个提醒,对孩子放任自流的结果,不仅会葬送孩子的一生幸福,而且对其家庭也往往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 (二)求助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如果遇到自己不能调解的纠纷,或个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笔者衷心希望人们都能从中吸取这一深刻教训,但愿类似案件不再重演! (三)开展全民普法教育迫在眉睫。在全民中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公民道德进万家”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改善知识结构,强化人文素质,是及其重要、非常及时的。 (四)人情不能兼顾法律。在田晓兰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庭审中,笔者听到辩护人这样为其辩护:“被告人田晓兰将亲生儿女投入井内,是由于生活极其困难,无法承受因生存问题的巨大压力所致。被告人的丈夫因家庭矛盾放火烧了自己哥哥的房子被判刑3年,正在外地服刑,被告人无力独自抚育其3个幼小的孩子,在寻求亲属帮助无着的情况下,产生了轻生念头。为使孩子不继续活着受罪,就抱着‘生在一起,死在一块’的愚昧思想,先将孩子投进井里,然后自己投井自尽。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3个幼子离不开母亲的养育,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值得考虑,但造成这种窘况、使其产生邪念的原因在哪里?夫妻二人为什么都要采取这种过激行为、走向犯罪呢?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