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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六名被告领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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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27:09 打印 字号: | |
10月12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判处王昌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周金菊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耿赐会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雷福海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王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郭松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1日,原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被平煤集团收购,更名为平煤集团梨园矿,下设有郭庄井、赵庄井、郭庄二井、宁庄井和水泥厂、机械厂。水泥厂承包给沈威宾,厂名为:汝州市浙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1月,被告人王昌明住宅附近的群众因住房裂缝,在晚上睡觉时又听见有炮声,听说是赵庄井采煤造成,王昌明、何占营、黄长伟、雷亮等多次向村、镇、矿领导反映此问题。2004年11月30日,经寄料镇领导雷湾村群众与梨园矿协商达成解决意见:停止在雷湾村群众住房下采煤,由技术部门鉴定等。下午,赵庄井井长范亮下达了停产命令。2004年12月2日上午9时,被告人王昌明和数十名雷湾村群众又以听见炮声为由围堵赵庄井,不让生产,甚至不让工人下井检查瓦斯和排水。汝州市政府、寄料镇政府到井口给村民做工作,并签订协议后同意撤离,持续到4日0点才恢复生产。后王昌明与本村群众数十人于2004年12月5日9时至12时,12月13日8时至19日0时,12月26日8时至27日0时,12月29日8时至16时,2005年1月14日8时至17日8时,1月26日8时至2月1日8时,不断持续以赵庄井采煤造成房屋受损为由围堵赵庄井口,致使该井停产累计18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被告人王昌明等围堵赵庄井期间,2004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伟与雷湾村群众到梨园矿机关院内找矿领导解决问题,因没有找到矿领导,王伟喊要堵郭庄井,群众百余人围堵郭庄井,不让生产。被告人王昌明、周金菊、雷福海、郭松霞亦参加堵井。市、镇、矿领导到井口做工作,周金菊、王伟、郭松霞提出要求全村搬迁。27日9点群众撤离井口。12月28日至29日,在梨园矿会议室镇、矿领导召开工农协调会,被告人王昌明、周金菊、雷福海、耿赐会等作为群众代表与矿协商签订协议,矿方提出对群众受损房屋评估鉴定后赔偿,王昌明、周金菊、雷福海、耿赐会提出全村搬迁。周金菊还说:签不成协议不签,我们该堵井还去堵井。期间,王昌明、周金菊、王伟、耿赐会、郭松霞、雷福海多次在周金菊家商量督促平煤集团解决群众房屋裂缝办法和房屋赔偿事宜,坚持堵井口。2005年1月4日中午至1月18日上午,郭庄井再次被雷湾村群众数百人围堵,生产停止。被告人周金菊提出各组负责轮流堵井。期间,市、镇领导及公安人员多次到井口做工作,并与王昌明、周金菊、王伟、耿赐会、郭松霞谈话,矿方答复立即评估鉴定,确定赔偿办法。2004年12月,焦作工学院矿山开发设计研究所受寄料镇政府委托对雷湾村部分民房裂缝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平煤梨园矿赵庄井1431掘进工作面的掘进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雷湾村靠该掘进巷道附近的老采空区,对此处附近老采空区的活化起到了激化作用,从而对此处附近范围内的房屋裂缝有一定的影响。雷湾村部分民房所处地表大面积的移动变形,是由该村周围的小煤矿开采及老空区活化引起的等。2005年1月,平顶山评估机构到雷湾村对受损房屋逐户评估,应补偿雷湾村村民469户,赔偿金额246.2667万元。3月4日,寄料镇副镇长翟会杰到雷湾村村部公布评估赔偿办法和数额后,被告人周金菊喊:给这几个钱,要搬迁,不行还去堵井口。百余群众们就又围堵郭庄井口。被告人耿赐会认为赔偿不公和翟会杰理论。3月10日,被告人周金菊持告状信与被告人王昌明、王伟、雷福海等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3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3月12日,雷湾村群众撤离郭庄井。致使郭庄井停产累计25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汝州市浙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座落在寄料镇雷湾村王庄自然村和雷湾自然村之间。2004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昌明及雷湾村数十名群众到该厂索要污染费,将厂大门锁住,不让生产销售,生产中断10个小时。2005年1月31日,经协调,该水泥厂给雷湾村四个组每组污染费13000元。2005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昌明与数十人名群众以要污染费为由,再次进入该厂让机器停止生产,阻挡装车车辆,锁住厂大门,生产中断8个多小时。2005年3月7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王伟、周金菊与雷湾村群众数十人以要污染费,进入厂内,围堵生产区和包装车间不让生产,王伟将生产区的大门锁住,生产中断10个小时。给该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昌明、周金菊、耿赐会、雷福海、王伟、郭松霞在自已房屋裂缝受损而与平煤集团梨园矿及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时,为向对方施加压力面聚众采取堵井口、锁大门等过激方式,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