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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逃八载 法网恢恢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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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26:0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万某酒后将九岁女童小莉强奸(化名),畏罪潜逃八年之久,最终还是落入法网,被原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一万余元。 万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系原阳县某乡农民。万某租赁其本村小学房屋开设一修理门市部,靠维修车辆养家糊口。1995年12月的一天晚上,万某在其姑姑家喝酒,一斤下肚烧得他晕头转向、燥热难耐,便离席而去又来到同村孟某家玩耍。约11时许,万某回到修理部觉得口干舌燥,就通过修理部后门来到小学院内寻水止渴,遂进入一房间,发现床上躺一女孩,顿时欲火上升,将其魔爪伸向了熟睡中的女童小莉。小莉惊醒后急忙呼喊,万某即用手捂住小莉的嘴将其强奸。小莉的父亲闻讯赶来,将趴在小莉身上的万某一把抓起拖出门外又被万某挣脱,万某光着下身仓惶逃走。事后万某又羞又怕,感到事态严重,次日一早便畏罪潜逃至山西胡安等地打工,这一逃就是八年。2003年11月,实在无法忍受颠沛流离、漂落他乡痛苦的万某回到家中,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趁她人熟睡之机,采取捂嘴等暴力胁迫手段将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强奸,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长期潜逃,虽然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以自首认定。遂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