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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死亡系自杀 胁迫协议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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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24:54 打印 字号: | |
10月1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审被告张某的上诉,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撤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李某已支付的10000元丧葬费不再退还”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受胁迫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采取胁迫手段签订赔偿协议的不法行为。 张某与李某系前后邻居,两家中间的东西路上有一个老土井坑。2004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李某与张某妻子因垫井问题发生口角,当天夜里凌晨2时许,张某妻子服毒死亡。天亮后,当地乡、村干部、派出所干警均赶到了现场,9时许,张某妻子的娘家人二、三十人接信后也赶到了现场,在乡、村干部和派出所干警均予制止的情况下,张某的亲属强行将张某妻子的尸体抬到了李某家中,并在李某家大门上挂上了白帐子,李某及其家人则躲到了亲戚家。该情况持续到9月2日,期间张某的胞弟等亲属一直扬言要找李某拼命。在此情况下,村干部起草了一份赔偿协议,内容为李某赔偿张某丧葬费10000元,并将李某家的两层楼房及院落赔偿给张某。该协议经张某妻子的娘家人同意后,村干部找李某签字时,李某拒签,村干部以再不签字就会出人命大事等为由,劝李某先签字平息事端,李某在无奈的情况下签了字并按了指印,之后村干部又将赔偿协议交给了张某,张某在协议上签字按指印后,加盖了伯南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协议签订当日李某按协议付给张某10000元埋葬费,张某一方在李某家中出殡安葬了张某妻子的尸体后,李某将其房屋及院落交给了村委,村委换锁后交给了张某。 2004年10月28日,李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妻子系服毒自杀,与李某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家人将尸体以暴力手段强行抬到李某家中,并在大门上挂上白帐子,村干部主观上出于平息事端考虑,客观上又存在不签字张某就不埋人的迫使,致使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协议系李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李某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经作工作李某同意放弃已支付的丧葬费10000元,故10000元丧葬费可不再退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2004年9月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李某已支付的10000元丧葬费不再退还。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张某妻子是李某殴打致死,赔偿协议是在张某要求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首先由李某一方提出,由系李某亲戚的村干部起草和打印的,而且李某签协议时张某一方无一人在场,不存在胁迫情形。请求依法确认赔偿协议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妻子在2004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于当天夜里凌晨2时许死亡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应予认定。张某称其妻是被李某欧打致死,虽提供有其儿女的证言予以证明,但证人与其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而且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及时赶到了现场,并没有作出其妻系他人殴打致死的死因认定,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上又明确注明其妻系服毒自杀,因此,张某称其妻是被李某殴打致死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某妻子系服毒自杀,与李某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亲属极不冷静,在当地派出所干警及乡、村干部均在场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强行将尸体抬入李某家中,以此给李某施加压力,迫使李某承担其本不该承担的张某妻子死亡的责任,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施加压力的行为,起到了胁迫的作用,该行为又是在村干部和公安干警都制止不住的情况下强行实施的,其气势足以使李某及其家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且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违背了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采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原审认定该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并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