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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白酒450箱 虚报资金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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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23:55 打印 字号: | |
日前,禹州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金案。原禹州市某公司经理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虚报注册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3000元;该公司原业务副科长朱某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公司业务副科长的朱某伙同该公司业务员以签订购销合同名义,从郑州某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郭某处骗取某品牌白洒450箱,价值人民币112590元。为防止货物被对方追回,被告人朱某又在被告人曹某的授意下,多次将该批白洒转移,大部分用于二人抵偿债务及挥霍。后因媒体曝光,被迫退还郭某白酒11箱,价值人民币10890元,并支付现金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曹某还以引资为名,于1996年底和禹州某银行职员肖某、禹州市张得乡农民万某(二人另案处理)共谋后,开具数额为2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在申请公司登记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