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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又超速 肇事逃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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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6: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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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强,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阳市建筑总公司工人,住南阳市宛城区共和东夹道1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2003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强无证驾驶豫R—T0470号出租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解放广场门口处,与南阳市面粉厂李朝文驾驶的无牌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朝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强弃车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钱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车主余富强与被害人李朝文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兑现。原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强有期徒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钱强上诉称:我没有逃逸,车主让我暂时不露面,由他来处理事故。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钱强称“没有逃逸,是车主不让我露面”的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人钱强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又弃车逃逸,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情节,但鉴于本案中车主与被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故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