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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扒毁他人住房 被判拘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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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16:02 打印 字号: | |
公然扒毁他人住房,无视法律尊严的闫某,日前,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赔偿他人房屋修复费等4400元,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500元。 闫某和陈某系许昌县长村张乡同村乡邻,2004年4月13日,闫某以陈某所盖住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为借口,非法将陈某的两间瓦房屋顶后坡扒掉。陈某随机向许昌县法院长村张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闫某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闫某置法律于不顾,竞于同年5月28日再次将陈某的全部屋顶及部分墙体扒毁。后经有关价格认证机构鉴定,闫某扒毁陈某房屋所毁坏财物价值2248元,被毁房屋修复等费用4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同时闫某故意非法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