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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耳盗铃骗自己 终成一曲黄梁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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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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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诬告陷害,帮助伪造证据案件。贺留山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杜万需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许义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4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贺留山和丁江水(在逃)在本市临汝镇工贸一条街的承包工程施工中与闫永昌发生打架,闫永昌持铡刀将贺留山左小腿中段砍伤约5公分。当天,贺留山伙同丁江水到临汝镇派出所报案后,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找到医院保卫科的张永健(在逃),经张永健介绍,三人到市区康复一条街被告人杜万需的塔寺卫生室,告知贺留山和他人打架情况,让杜万需为贺留山原伤口割长缝合,杜万需按要求为贺留山伤口割长至约13公分,手术后,张永健给杜万需100元。丁江水、张永健找到在骑岭乡董庄村洪山庙诊所的被告人许义强,让许义强为贺留山出具一份包扎证明,丁江水付许义强100元。2004年11月15日汝州市法医鉴定中心根据法医检验、许义强的证明、市一院的诊断证明、X线片,贺留山的损伤程度,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造成汝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8月25日以闫永昌涉嫌故意伤害对其刑事拘留,2004年9月8日闫永昌被逮捕,闫永昌被羁押107天,后于2004年12月10日被释放。案发后,贺留山赔偿闫永昌损失4万元。闫永昌与贺留山亲属达成谅解被告人贺留山的协议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贺留山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因受阻与闫永昌发生纠纷被砍伤后,没有如实报案处理,而是伙同他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杜万需、许义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许义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2001年12月因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4月刑满释放。)应当从重处罚。贺留山在案发后主动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谅解,且与杜万需、许义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贺留山、杜万需可适用缓刑。汝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